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被告圣羅拉公司、唱洪勝、葡園公司向“野格”商標權利人支付損害性及懲罰性賠償人民幣1010萬元。其中,圣羅拉公司賠償德國野格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被告唱洪勝就其中人民幣36萬元承擔連帶責任;葡園公司賠償原告德國野格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
“網紅酒”野格近年來遭遇不少仿冒甚至假冒案件,這次判決或將對造假者產生一定的震懾作用。
01
三罪并罰: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虛假宣傳
德國野格公司認為其生產和銷售的“J?GERMEISTER”(野格)利口酒在中國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野格”和“J?GERMEISTER”商標已構成馳名商標。同時,J?GERMEISTER是其企業名稱,“野格”是其在中國的子公司—野格商務服務(上海)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字號,德國野格公司對“J?GERMEISTER”和“野格”依法享有企業名稱權。
原告“野格”利口酒
被告圣羅拉公司和唱洪勝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嚴重侵害德國野格公司的注冊馳名商標專用權。被告的行為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實施混淆行為,進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因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獲得巨大利益,且被告以侵權為業,情節嚴重,依法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和懲罰性賠償責任,以及德國野格公司維權的合理開支。
被告“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定,“野格哈古雷斯”商標構成對原告“野格”商標的摹仿,被告使用該商標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權利的侵害。此外,法院還認定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及虛假宣傳。
02
懲罰性賠償500萬元
法院綜合考慮圣羅拉公司與唱洪勝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侵權獲利及給原告造成的損害等因素,原告主張一倍的懲罰性賠償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予以采納。
其中,原告針對圣羅拉公司主張的損害賠償人民幣500萬元和針對葡園公司主張的損害賠償人民幣10萬元與二被告的實際獲利情況相當,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予以全額支持,因唱洪勝與圣羅拉公司共同實施了侵害商標權行為,故應對圣羅拉公司應承擔的損害賠償中人民幣18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圣羅拉公司官網截圖
此外,圣羅拉公司與唱洪勝還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圣羅拉公司應承擔人民幣500萬懲罰性賠償,唱洪勝就其中人民幣18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03
“野格哈古雷斯”曾被行業媒體質疑
事實上,WBO烈酒商業觀察早在去年就曾質疑過“野格哈古雷斯”這個“擦邊球”品牌,并且采用所謂“四國‘野格’組合利口酒力嬌酒洋酒套裝”的形式進行銷售。
此外,在2019年,煙臺一酒企也因生產假野格被查,當時在工廠內查獲假冒野格商標的酒類商品1100余瓶,經審核,上述被扣押的假冒注冊商標的酒類商品的貨值金額為10000余元。兩名委托生產人被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與一年,并處以罰金共170000元。
野格利口酒近年來在網絡走紅后,成為不少造假者的“目標”,關于假冒野格利口酒被查獲的新聞屢見報端,并且呈現出“原漿勾兌、小批量、造假地點更隱蔽”等新動向。因此業內人士建議:經銷商在采購時應該注意鑒別,索票索證。消費者購酒則要選擇合法渠道,或者自己信賴的商家購買,切莫貪便宜去不熟悉的渠道購買。
部分內容來源:北京知識產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