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昌中院公布了一起“假冒五糧液”民事訴訟案。上訴人周某在被告朱某處購買了51瓶五糧液,共支付51000元。后續周某以“買到了假酒”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并要求朱某賠償貨款及48萬元的十倍賠償金。
法院認為,涉案產品有48瓶是假酒,但不能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只支持退款請求。
01
“知假售假”VS“掉包換貨”,
買賣雙方的羅生門
周某于2022年5月5日-24日期間,分4次在朱某處購買了51瓶第八代五糧液,購買金額為1000元/瓶。5月29日,周某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朱某所售五糧液為假酒,雙方調解無果。7月15日,周某提起民事訴訟。
對于“誰是受害者?”,雙方各執一詞。
被告朱某在訴訟中,提供了其《配貨單》、《銷售出庫單》等證明進貨來源的證據,表明對其所進貨源盡到了基本的檢查義務。另外,朱某辯稱,自己從事煙酒批發多年,一直合法、誠信經營,沒有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記錄,而周某在購買過程中全程錄像、多次大量購買后立即舉報,可能存在掉包行為。
一審判定,涉案產品中有48瓶酒經四川省宜賓市五糧液集團鑒定為假酒,屬于三無產品,且朱某無法舉證其銷售的酒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因此判定朱某退還貨款。另外,周某存在“為牟利而購買”的行為,因此不支持周某十倍賠償的請求。
周某再次上訴認為,朱某所提交的證據未表明產品編碼,且沒有蓋章,單據無法對應到涉案酒,應當認定其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存在“知假售假”行為。且一審法院僅憑自己在交易過程中錄像和數量認定為“為牟利而購買”,屬于事實認定不清。因此再次提出48萬元賠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周某所提交證據僅能證明涉案48瓶五糧液為假酒,不能證明案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維持原判。
02
為何48萬賠償請求被拒?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周某要求朱某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48萬元的請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價格的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額。”
在構成要件中,首先購買者應為消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求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基本權利受法律保護”,雖未明確定義消費者,但明確了消費者應有生活消費的需要。在此案中,周某近兩年存在多次購買名酒后立即舉報,再上訴的行為,獲利意圖明確,不符合消費者正常消費習慣和心態,故法院認為不受法律保護。
另外,來自河北的律師劉文認為,如果周某想要從朱某處獲得多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應當證明涉案產品有實質的不安全性,即產品缺陷,并且該缺陷帶來了人身損害,另外還應當證明朱某存在“知假售假”行為,案件分析表明,周某提交的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
通過該案件也可為煙酒行業的經營者提個醒,應及時完善和更新經營相關證件。另外,更重要的是,每批次產品出貨時,應在送貨單據上紀錄產品編碼,這也是對自我的保護。
內容來源:華商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