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在接觸威士忌的時候,尤其是單一麥芽威士忌的時候,會發現,在威士忌的大本營蘇格蘭,有很多酒廠的名字長得都很像,其中更是有很多酒廠名都是Glen打頭的,極為容易弄混。這直接導致很多人患上“酒廠臉盲癥“,分不清哪個是哪個、哪個美哪個丑。更有甚者,除了經常看到名為Glenlivet的酒廠,還能看到很多類似”Linkwood Glentlivet“或”Glenfarclas-Glenlivet“這樣的酒廠名稱。這就奇怪了,這么多”Glenlivet“酒廠,都有什么關系?都是真的么?不會是假酒吧?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啊?其實這一切都要從近300年前說起。
1723年,羅伯特·沃爾波(Robert Walpole,見上圖,英國內閣制度的開山鼻祖,英國歷史上的第一任正式首相)下令對茶葉、咖啡、可可征收貨物稅,隨后烈酒也被納入到了貨物稅的征收清單中。這直接導致逃稅漏稅的私釀行為大爆發,而廉價的私釀酒銷量大增,正規酒廠相對高價的酒就不好賣了。隨后,正規酒廠紛紛倒閉,私釀行為則愈加猖獗。這最終倒逼英國政府在1823年,大幅調降釀酒許可證費和稅率,此后正規酒廠才得以再次恢復生機,大批非法酒廠也最終被招安、借機轉正,這其中就包括曾經非法從事私釀多年的Glenlivet酒廠。1824年,Glenlivet正式取得了釀酒許可證,開始合法釀制威士忌,并成為了新稅費制度實施后第一個領到執照的酒廠。
所謂Glen,在蘇格蘭蓋爾語中意為:山谷,而Glen[……]的意思就大概可翻譯為某某山谷。對于Glenlivet來說,其在蓋爾語中的意思是:利威河流經的山谷。因酒廠建在Glenlivet山谷中,所以其創立者George Smith(見上圖,下稱:GS)一開始就將其酒廠也命名為了Glenlivet(這種借用地名作為酒廠名或品牌名的做法,在蘇格蘭乃至全世界都是自古有之的)。
1822年,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國王和漢諾威王國國王——喬治四世(King George IV,見上圖)造訪蘇格蘭,點名要喝當時已小有名氣的Glenlivet酒廠生產的威士忌。雖然國王知道當時Glenlivet酒廠還是私釀酒廠,但這并未阻擋他享用瓊漿玉液。因受到過國王的愛戴,所以GS在注冊釀酒許可證時才會異常順利。而也正是因為Glenlivet這個名字受到過國王的加持,所以GS在注冊釀酒許可證時,就直接將山谷名沿用為了酒廠名。在Glenlivet酒廠轉正后的幾十年間,憑借其清香柔順的口感以及受過國王加持的故事,使得Glenlivet這個名字在烈酒界聲名鵲起。Glenlivet酒廠的威士忌逐漸在英國、歐洲,乃至世界各地消費者中流行了起來,但這同時也為酒廠帶來了一個上百年的大麻煩。
19世紀,私釀在蘇格蘭遍地開花、屢禁不絕。Glenlivet酒廠走紅之后,其周邊很多合法及非法酒廠,開始把自己酒廠的名字和Glenlivet這個單詞同時印在酒標和包裝上,故意在自己與Glenlivet山谷,甚至Glenlivet酒廠之間建立關系。并均稱自家酒廠也在Glenlivet山谷,酒質也極為優異。眾多酒廠通過這種“傍名牌“的方式,來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和銷量,而蘇格蘭以外的很多消費者其實也搞不清這些酒廠與Glenlivet山谷和酒廠的聯系與區別。實際上,這也不能全怪那些”傍名牌“的酒廠。在19世紀的時候,蘇格蘭還沒有威士忌產區的明確劃分(雖然長久以來,人們都知道蘇格蘭各地所產威士忌均有自己的風格,但是直到1905年,產區的概念才被明確提出來,而Glenlivet酒廠所在的Speyside產區的正式確立時間則更晚),當時Glenlivet基本可以視作為今天Speyside產區的代名詞。因此,雖然GS知道自家酒廠周邊的很多酒廠都在”傍名牌“揩油,但無奈無計可施。
后來,GS忍無可忍,和兒子John Gordon Smith一起,在酒類貿易刊物《Wine Trade Review》上刊登了一則聲明來提醒消費者擦亮眼睛,并警告那些“傍名牌“酒廠,內容如下:
各位!Glenlivet酒廠的擁有者GS及其子John Gordon Smith鄭重的告知大家,Glenlivet作為一個地區,只屬于Richmond公爵(譯者著:Richmond是酒廠所在地的地主,GS及其家族當時是向其租用的土地)。而且GS所擁有的Glenlivet酒廠,是這一地區唯一一家可以合法使用Glenlivet作為廠名的酒廠。Glenlivet酒廠鄭重警告并反對其它任何酒廠,生產、銷售和交易帶有Glenlivet標識的威士忌。
但是,這則聲明并沒有起到任何效果,兩年后Glenlivet酒廠正式將“Glenlivet“這個單詞注冊為了商標。但其它所有”傍名牌“的酒廠依然我行我素,無視Glenlivet酒廠的一切維權行為。雖然Glenlivet酒廠的生意紅紅火火,但是GS對于”傍名牌“這件事一直耿耿于懷,直到1871年他去世,事情都沒有解決,反倒是到了后來愈演愈烈。
1875年,Glenlivet在重新注冊商標的時候,將”Glenlivet“這個單詞和一副圖像一起注冊為了一個商標,而并未將”Glenlivet“這個單詞單獨注冊為商標。Glenlivet酒廠的這一舉動,非但沒有起到保護作用,反而讓更多酒廠鉆了空子,越來越多的酒廠開始將”Glenlivet“這一單詞用在自家酒款的包裝上。
1881年,當GS的孫子——George Smith Grant(下稱:GSG)接管Glenlivet酒廠后,他果斷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其它酒廠的“傍名牌“行為。在起訴書中,GSG陳述到:
在蘇格蘭和英格蘭的很多市鎮,銷售名為Glenfarclas Glenlivet或者Cragganmore Glenlivet等冒牌“Glenlivet“威士忌的行為是極為普遍的。這些威士忌與Glenlivet威士忌風格迥異,并對于沒有相關酒廠與地理知識的人構成了欺騙。購買了上述“Glenlivet“威士忌的人,以為帶有Glenlivet標識的酒是Glenlivet酒廠的產品,但卻花費了高昂的價格,購買到了完全不相干的東西。這種行為還會傷害真正的Glenlivet品牌,致使其原有和潛在消費者出現流失。
由此開始,GSG和他的銷售代理商Andrew Usher(見上圖)聯手將所有“傍名牌“酒廠告上了法庭。但這一行為卻招來了一些”傍名牌“酒廠的反訴,這些酒廠認為:”Glenlivet“這個單詞本身就是個地名,而且時下已經成為了一個通用名詞,與”Islay“這樣的通用名詞相似,并認為Glenlivet酒廠的行為是誣告。
官司打到了1883年,Glenlivet酒廠已經為此花費了逾3萬英鎊(這在當時可是一筆巨款啊),向法庭提交的陳述書已經達到了400余份,但案子依舊沒有任何實質性的進展。到了1884年05月,Glenlivet酒廠實在挺不住了,只得妥協了,案件最終以和解收場。案件各方,既Glenlivet酒廠和“傍名牌“的酒廠,共同簽署了一份和解協議。協議規定:
Glenlivet酒廠是商標“Glenlivet“的唯一擁有著,只有Glenlivet和GS家族出品及授權的酒款和商品可以使用”The Glenlivet“這一特定詞組作為商標。同時,所有被告方(包括以下10家酒廠:Glenlossie、Macallan、Aberlour、Benrinnes、Cragganmore、Linkwood、Glenrothes、Glen Grant、Mortlach和Glenfarclas)只能將Glenlivet作為后綴,附加在自家酒廠名后面,并且在二者之間必須加上連字符(例如:Glenfarclas-Glenlivet)。
不過,正是因為Glenlivet酒廠的妥協,以及這一和解協議的存在,使得更多酒廠開始爭相在自家酒廠名后面加上“-Glenlivet“后綴,并且這么做居然不違法。因為當時的法律法規環境極為不健全,即使Glenlivet酒廠有心再次訴諸法律,但受到了上次無功而返的打擊,知道走法律途徑也沒有把握打贏官司,即使官司贏了,被告方拒不執行也還是沒有辦法,所以無奈之下也只能忍了。
到了1980年代,據不完全統計,當時至少還有28家酒廠以”X-Glenlivet“形式命名,甚至有些酒廠拋棄了連字符,像先輩那樣再次將自家廠名和”Glenlivet“直接放在了一起,這一現象直到最近才逐漸消失。
但是一些獨立裝瓶商時至今日仍未放棄這一”傳統“,在裝瓶那些曾經以”X-Glenlivet“形式命名的酒廠,所出產的威士忌時,依然在酒標上以”X-Glenlivet“形式來標注酒廠名。其中一家堅守此”傳統“的獨立裝瓶商——William Cadenhead解釋說:這是一種歷史傳承。
所以說,造成諸多酒廠和獨立裝瓶商以”X-Glenlivet“形式來標注酒廠名的原因是極為復雜的,有地理的因素、有”傍名牌“的因素、有特定時期法律法規不健全的因素、也有Glenlivet酒廠自己的因素,并不是某一特定主體的特定行為,更不能以此作為判斷當今市面上某款酒真假的唯一依據。不可否認,使用”X-Glenlivet“形式來標注酒廠名的酒款中,不排除會存在假酒,但這并不代表所有使用”X-Glenlivet“形式來標注酒廠名的酒款都是假酒。
很顯然,這是一個商品市場中的劣幣驅逐良幣案例,更是一個極為不正確的示范,是21世紀現代市場經濟環境中不能容忍的壞現象,但他是真實存在的歷史史實。時至今日,我們只能說這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特定現象,或是一種”歷史傳承“。如果您覺得這篇小文,解決了您此前的疑惑,歡迎您能隨手轉發,幫助更多朋友解疑釋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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