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南國都市報
2017年3-7月期間,阿昌(化名)在海口市美蘭區4家商行,購買了軒尼詩XO、馬爹利、拉菲等高檔洋酒,后以銷售“過期”、“無中文標簽、標識”洋酒為由,分別向海口美蘭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家賠償10倍購物款共計80萬元作為懲罰性賠償金,其中賠償金最高一筆達75萬元。被起訴的4個商家應訴稱阿昌“知假買假”,以此營利。近日,海口市美蘭法院通報了4起訴訟案的判決結果,對于阿昌提出的賠償請求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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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多次購買洋酒后起訴商家
2017年3月25日,阿昌在海口美蘭立興食品商行內,以7.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5瓶都夏美隆拉菲紅葡萄酒,該產品生產日期為1980年2月8日,保質期為30年。
此后,阿昌認為,其購買的洋酒無合格證明文件、超過保質期、無合法來源、存在不符合食品質量安全標準等問題。2017年4月2日,阿昌向海口大英食藥監所投訴,并提交了5瓶葡萄酒、1瓶羅杰堡地中海葡萄酒(贈品)以及購物視頻光盤作為證據。大英食藥監經核實,對該商行出售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不以真實標記銷售的產品、未依法建立進出貨查驗制度等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理。
同年7月5日,阿昌在海口美蘭鑫匯城商行花費2300元購買了一瓶軒尼詩XO。同日,阿昌在美蘭子靜商行花費2480元分別購買了馬爹利XO等3瓶洋酒,在美蘭龍之馨煙酒行花費2850元購買了人頭馬XO和軒尼詩XO各一瓶。
在購酒時,除了購物小票、收款收據,阿昌還索要了送貨單,并同步錄像。此后,阿昌以購買的洋酒存在“過期、無合格證明文件和中文標識,沒有合法來源、存在不符合食品質量安全標準的重大問題”為由,分別向3家商行所在轄區的食藥監部門舉報。
隨后,阿昌又以購買的洋酒不合格為由,向海口美蘭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立興食品等4家商行退還貨款,并分別按10倍購物款賠償。
商家:其知假買假,數次向賣酒商家索賠
今年1月15日,海口美蘭法院對于阿昌提起的4件訴訟分別立案。
美蘭鑫匯城商行表示,有證據證明阿昌知假買假,以打假為名,先后在廣東東莞、深圳等地數次以訴訟或調解方式向銷售酒的商家索賠,其目的是為自己謀取高額賠償利益,并非為公眾利益而善意打假。因此,阿昌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一般消費者,其知假買假的性質與制假者無異,請求法院駁回阿昌要求10倍賠償的訴求。
立興食品商行稱,阿昌所購買的5瓶葡萄酒不屬于生活消費,其聲稱價值7.5萬元的5瓶葡萄酒只有作為收藏品才具有更高的價值,認為阿昌是作為收藏者收藏葡萄酒,并不是作為消費者進行購買。
立興食品商行還聲稱,通過網上查詢得知,阿昌屬于職業打假人,多次針對不同的商品進行打假訴訟,由此可見其購買葡萄酒不是出于生活消費,而是出于牟利。
法院:商家退還貨款,不用賠償
美蘭法院認為,雖然阿昌購買的馬爹利、軒尼詩、拉菲等洋酒,并非用于消費,但從買賣合同的成立過程來看,阿昌作出購買商品的意思表示,亦全額支付了貨款,該意思表示真實。至于阿昌是否將購買的商品用于生活消費,并不影響阿昌促成買賣全同成立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成立的買賣合同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進口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商行向阿昌出售無中文標簽的洋酒,違反了上述規定。阿昌主張4家商行返還貨款,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阿昌要求索賠10倍購物款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美蘭法院認為,阿昌針對無中文標簽等食品安全問題提起多宗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可知其對于此類問題有超出普通消費者的關注度,阿昌作為具有一般認知能力的成年人,會因此陷入錯誤認識并由此作出錯誤購買的意思表示,可能性較小。
美蘭法院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保護的是消費者的生活消費行為,首先,阿昌明確表示在購買時明知紅葡萄酒超過保質期、進口洋酒無中文標簽的情況,表明其已經了解經營者所售商品的真實情況,購買商品的目的是為了打假牟利;其次,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懲罰性賠償的條件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且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但阿昌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第三,阿昌多次大量購買缺陷產品,再從中謀取高額賠償,違背了民事法律行為的誠信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浪費司法資源,不值得倡導。
根據上述理由,美蘭法院對于阿昌要求索賠10倍購物款的請求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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