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國慶節,被范冰冰一案鬧得沸沸揚揚,雖然已經有了定論,范冰冰被罰款近9億,也免去了牢獄之災。關注娛樂圈的人可能會問,當年劉曉慶逃稅一千多萬,為什么最終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呢?
同為逃稅,時間點不同,法規不同
當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星犯法也難逃懲處,只是法律也隨時代變遷而不斷更新。
劉曉慶逃稅案發生在2002年,當時依據的法律是1997年03月14日發布的。
1997年10月0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規定:
“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千多萬的稅款在當時的年代算得上很轟動了,刑事責任自然不可能避免。但是時代在發展進步,律法在不斷的更新修訂,2009年該條例更新為: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同時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修訂后的條例對于逃稅金額沒有了具體的限定,可見劉曉慶入獄與當時的過低的刑法量刑標準有關,范冰冰由于是初犯,在加上積極配合調查并接受相應懲罰因此免除牢獄之災。不過,范冰冰被判處4倍罰金,可見懲罰力度之大,其犯罪情節之嚴重。
逃稅與走私有著本質區別
明星逃稅金額巨大,獲刑之人少之又少,反觀2013年的離職空姐李曉航代購案,逃稅金額八萬余元卻獲刑3年。對法律不了解的吃瓜群眾們多少會有些疑惑,到底這個逃稅是根據什么來定罪的呢?難道明星就有從輕的特權嗎?
在國家稅法面前任何人都只有納稅人這個身份,你不納稅,法律就會制裁你。普通的逃稅就相當于從國家的金庫中偷錢,而代購這種逃稅就上升到“走私”的高度了,性質就變了。
根據刑法條例,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 倍以下罰金。因此空姐代購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也算是較嚴重的懲罰了。
盡管走私罪的量刑如此之重,但仍阻止不了商人們對利益的趨之若鶩,葡萄酒行業里的走私案例也是不勝枚舉,酒商們想盡辦法逃稅,但最終都難逃法網。
2012年,擔任3家公司總經理的孫希泰被查出2004-2009年6年間58次向海關虛假申報,走私高檔進口葡萄酒7萬余瓶,逃稅2027萬余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協助孫希泰走私的秘書孟利,被以相同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00萬元。
2013年,英國倫敦尼斯登地區一家意大利進口葡萄酒商被控逃稅4500萬英鎊(合約4億人民幣)。嫌犯Livio Mazzarello現年56歲,是意大利葡萄酒公司的唯一股東。通過進口入關時隱瞞實際數量,私下現金交易出售了數千箱精品葡萄酒,總計逃稅額達4500萬英鎊(約4億人民幣)。
公司的電腦中備有兩份不同數據,如被海關查到,程序就會生成一份文件,顯示送至葡萄酒商店和酒類專營店銷售的低數額的葡萄酒進口量。Mazzarello涉嫌欺詐性逃稅、虛開增值稅、洗錢,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
低報進口葡萄酒的入貨價格和數量是進口葡萄酒商偷逃關稅的主要途徑,不僅是國內,國外也有很多類似的案例,不論情節嚴重與否,逃稅金額多少,都難逃刑事制裁。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利益與法律面前,一定要做出正確的選擇,否則這就像一個不定時炸彈,說不定哪天就“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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