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的進口紅酒是否必須貼有中文標簽?
未貼中文標簽是否屬于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近日,寶山區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賣家對消費者退一賠十。
2018年9月,王亮在某貿易公司購買了12瓶進口紅酒,貨款總計5280元。買回來之后他發現,所購買的紅酒均沒有貼中文標簽,不放心的王亮通過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法》),認為這些未貼中文標簽的進口紅酒屬于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與貿易公司協商退賠不成后,他將該貿易公司起訴至法院,訴請該貿易公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退一賠十。
庭審中,被告貿易公司辯稱,雖然王亮確實在自己處支付5280元購買12瓶紅酒,但原告購買紅酒后,向相關部門舉報了被告貿易公司未貼中文標識的行為,貿易公司后來也補貼了中文標簽,貿易公司出售的紅酒都是從正規渠道進口的,也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漏貼中文標識最多只算瑕疵,不屬于十倍賠償范圍。綜上,要求駁回原告王亮的全部訴請。
寶山區法院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和原、被告的陳述,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口紅酒必須有中文背標,否則就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但被告貿易公司銷售給原告王亮的紅酒沒有任何中文標簽,且被告貿易公司提供的證據,也無法證明其所銷售的涉案食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故原告王亮要求被告退一賠十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據此,判決被告貿易公司退還原告王亮貨款5280元,王亮同時退回涉案商品紅酒12瓶,如王亮屆時不能退回,則以每瓶440元的價格折抵應退貨款;被告貿易公司賠償原告王亮5.28萬元。
參考:
《食品法》第九十二條: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食品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食品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