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WBO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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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濟南一家生產露酒的公司由于未在產品標簽上標明“過量飲酒有害健康”而被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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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酒和發酵酒都必須強制標注
根據中國質量新聞網消息,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濟南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告,其中,濟南某公司生產的兩批玫瑰鮮花酒(露酒)標簽上因沒有標明“過量飲酒有害健康”而被查。
通過WBO了解,這并非首次有酒類飲品因為此事被查。早在2015年,就有媒體報道過沈陽有市民在永輝超市購買共計792元的24瓶進口啤酒,并以過期且無“過量飲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語而索賠人民幣10296元并退貨。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第4項“標簽”中規定: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
也就是說,“過量飲酒有害健康”是背標上必須標示的,是具有強制性的要求。
此外,由于該標準為發酵酒及其配制酒的標準,葡萄酒也屬于發酵酒之列。也就是說,葡萄酒產品的背標同樣必須標注“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否則屬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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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標注,最高可處以2000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下稱“食安法”)亦從法律角度與上述標準相呼應。
《食安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關于處罰條例,《食安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則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所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此,葡萄酒的生產商、進口商在制作標簽時一定要注意不能遺漏這八個字,而經銷商、零售商在進貨時也需要檢查這個細節,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部分內容源自中國質量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