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了加強電商平臺上的知識產權保護,起草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即日起至10月14日為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階段。
該草案一旦通過修改,能否遏制葡萄酒電商的侵權現象?WBO為此采訪了幾位做電商的業內人士,了解他們的看法。
01
電商法最新草案政策加碼,平臺不作為將吊銷經營許可證
我們先來看一下與此次草案內容相關的現有《電子商務法》對應條款。
《電子商務法》現有條款
第四十二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后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那么,對比現有的《電子商務法》,草案又有哪些修改呢?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官微發布的內容顯示,共有兩處修改:
第一處:在第四十三條中。草案延長反通知后等待期,將原有的“十五日內”改為“二十個工作日”;為了降低等待期過長對被投訴者造成的交易損失,被投訴者可用涉嫌侵權的賠償金額擔保以換取正常經營;若被投訴者提交虛假的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導致權利人損失擴大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處:在第八十四條中。新增“情節特別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限制其開展相關網絡經營活動,直至吊銷網絡經營相關許可證。”
02
主流電商平臺監管積極,草案重拳之下兼具人性化考慮
對于此次電商法草案的第一處修改,北京高樂酒業聯合創始人常亞楠認為,肯定有利于酒類在電商平臺上的經營,有利于凈化整個酒類的線上經營環境。他指出,一直以來,酒類線上的最大問題就是制假售假和打擦邊球的產品,政策調整以后,制假售假的經營者將承擔更大的責任,其違法違規的經營成本會相應增加,甚至對一些夸大宣傳、混淆概念虛假宣傳的經營者也能起到一個敲山震虎的作用。
另有酒商認為,被投訴者可用賠償金擔保換取爭議期間內的正常經營,同時又規定提供虛假不存在的侵權聲明將加倍賠償,既給到被投訴者靈活的經營空間,又加重了其在知識產權爭議中的對應責任,對于引導電商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珠海全達實業有限公司進口部總監李智告訴WBO,目前京東、拼多多、天貓等主流電商平臺的入駐審核比較嚴格,知識產權的侵權可能來自代理商與品牌方合作終止以后,還在繼續使用原有授權。
猿小姐的甜酒鋪創始人袁旭則表示,實際經營中,將等待期由十五天延長到二十天,意義不大,因為給到投訴方的等待期無外乎是保障其有充足的時間去整理和搜集證據,十五天怎么都夠了。她還提到,自己公司主營非標品,相對于拉菲、奔富這些標品來說,假貨侵權的現象基本遇不到,更多涉及的是價格侵權(即后來者為了達到快速占有市場,不顧品牌方的價格管控,低價銷售),這種情況一般都是反饋給品牌方去溝通,即使溝通不暢,后臺提交申訴后,2~3天內平臺就會把鏈接下架。
03
平臺監管責任更大,澄清電商亂象任重道遠
對于草案中的第二處修改,加大電商平臺的監管責任,常亞楠表示,這是給電商平臺在流程和規范上提出了更大的要求,他舉例,平臺小二或者監管人員有可能會基于自身業績考量,對一些高仿的但是又能增加流量的商品放寬標準,草案的“補丁”可以倒逼平臺加強監管。
李智和袁旭則認為,從源頭上看,目前主流電商平臺的監管已經做得比較規范了,一個商品要上架銷售,平臺會審核包括營業執照、商標注冊書或授權書等一系列的資質,涉及進口商品,還需要提交報關單、檢疫檢驗證單等。
圖源:海關總署網
除此之外,袁旭還提到電商平臺也會通過一些內部的評分系統去輔助監管,經常被投訴,違規率比較高的店鋪會被降權處理,在平臺上的展示會大大降低。
李智也表示,政策管控和平臺監管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還得看具體執行電商平臺監管和審核的人員是否專業。綜合電商平臺的商品品類繁多,每一類商品都要找到專業的審核人員,對于平臺來說也很難。李智認為,電商平臺上的有些亂象還是需要靠市場去調節,比如掃碼價很高,實際成交價很低的那類酒款,你要說它假冒偽劣,相應的證件又是齊備的,讓平臺去規定利潤率和售價也不現實。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相對規范的主流電商平臺,網上還有一些二類電商平臺,WBO近日就發現某小程序店鋪所售知名葡萄酒款遠低于市場價格,平臺監管缺失,沒有投訴渠道,一旦遇到消費糾紛,消費者權益很難保障,而草案的“補丁”,加大了這類電商平臺的監管責任,有利于澄清二類電商的諸多亂象。
隨著5G的到來,電商平臺將呈現更加多元的發展,誠然,目前主流的電商平臺雖在監管和審核上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仍會有一些監管不到的地方,隨著這一類電商草案的層層加碼,各類大小電商平臺上的經營也會越來越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