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商務部發布2021年第6、7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相關葡萄酒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的最終裁定。裁定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存在傾銷和補貼,中國國內相關葡萄酒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和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最終裁定中認定的傾銷幅度為116.2%—218.4%,補貼幅度為6.3%—6.4%。
商務部同時決定自2021年3月28日起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相關葡萄酒征收反傾銷稅,各公司反傾銷稅稅率為116.2%—218.4%,實施期限為5年。根據相關規定,為避免雙重征稅,決定不征收反補貼稅。
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1年3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含跨境電商)原產于澳大利亞的相關葡萄酒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消費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再除以(1-消費稅稅率)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反傾銷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和消費稅稅率分別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21年3月28日起5年。
反補貼措施
鑒于調查機關于2020年8月18日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發起反傾銷調查,且調查機關認定存在傾銷和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同意,商務部決定征收反傾銷稅。為避免雙重征稅,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同意,商務部決定不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征收反補貼稅。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的退還
鑒于商務部決定不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征收反補貼稅,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商務部2020年第58號公告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以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和進口環節消費稅保證金,海關予以退還。
以下為公告全文:
文、編 | K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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