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BO專欄作家/趙春祥
說起葡萄酒,法國的“LAFITE”(音“拉菲”)無人不曉。可是“拉菲莊園”與“LAFITE”(拉菲酒莊)是什么關系呢?可能非三言兩語能說清楚的。
(左為”LAFITE“,右為”拉菲莊園“)
最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又一次吸引了人們的眼球,“拉菲莊園”取得了合法地位,這再次讓人們關注“拉菲莊園”與“LAFITE”(拉菲酒莊)的動向。南京金色希望酒業有限公司和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之間的有關第4578349號“拉菲莊園”中文商標的爭議是否會繼續升級?我們拭目以待。
近年來,葡萄酒界的商標大戰接連不斷,可謂是你方唱罷我登臺。號稱“中國葡萄酒行業知識產權第一案”的“解百納”商標權之爭于2011年1月塵埃落定,長達9年的訟爭結果是張裕集團成了這一商標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同時,張裕集團許可長城、王朝、威龍三家企業使用“解百納”商標,其它葡萄酒企業(包括進口葡萄酒)使用“解百納”商標均屬侵權。“解百納”商標權之爭主要屬于國產葡萄酒陣營,進口葡萄酒的相關企業也不甘寂寞,“卡斯特”商標的行政、民事系列紛爭歷時10年于2016年1月才畫上了句號。葡葡酒界的商標之爭為何此起彼伏呢?
每個商家都希望有一個響亮的品牌并獨家擁有,因此,通過商標的形式加以固化品牌是獨家擁有的有效法律途徑。無論是“解百納”還是“拉菲莊園”,既是葡萄酒品牌,也是注冊商標。“解百納”之爭的核心問題是誰先使用及是否通名名稱。
“拉菲莊園”的爭議焦點也是誰先使用及外文商標和中文音譯如何保護或是否保護的問題。可見,如果要想讓品牌通過注冊商標的形式加以固化并獨家擁有,必須及早地申請注冊。中國的商標管理制度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商標必須經合法注冊才能在得到全面的法律保護,未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進口葡萄酒中存在“外文商標”和“中文音譯”之爭,那么 “外文商標”和“中文音譯”涉及到哪些關鍵法律問題呢?筆者認為,如果外文商標或葡萄酒名稱在中國成為注冊商標,則外文商標本身理應得到法律保護,如“LAFITE”、“CASTEL”、“BELEDEN”,如果要對某外文商標的中文譯文進行保護,該中文譯文也應進行商標注冊。
外文商標的“音譯”或譯文一般不能自然地得到保護,因為外文商標的中文音譯并不固定,因人和地區發音而異,音譯或翻譯的結果不是唯一的,而是“音譯族”,如“LAFITE”對應的中文音譯可能是“拉菲”、“拉斐”、“拉斐堡”等,如果將“音譯族”這一類未注冊商標作為外文商標的中文名稱加以保護,顯然違背了注冊商標的保護原則。對于中文音譯或中文譯文的保護實際上是一種誤解,現行法律并不直接保護沒有注冊的中文音譯或中文譯文,而是保護被翻譯的“外文商標”。判斷通過“音譯”而獲得的中文標識與某個外文商標是否近似,這是中文標是否得到保護的判斷標準之一。
外文商標與某個“音譯”的中文商標是否造成會混同,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這些商品具有相同的來源或者其來源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系,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應考慮多方面的因素,需要考慮中國相關公眾的認知情況和外文商標與中文標識之間是否形成對應關系等因素,而不僅是聽起來“發音”相同。
東施效顰畢竟不會造成將“東施”誤認為“西施”,這樣說絲毫沒有貶低中文商標的動機。對于進口葡萄酒,商標、生產商、生產國或產區等因素構成了識別一款葡萄酒的重要因素,“外文商標”與“音譯”的中文商標本身就是不同的商標,同時根據生產國、生產商等因素,可以將爭議商標和引證商標所指向的商品明顯地區分開來。
對于那此還沒在中國銷售或推廣的葡萄酒商,盡快注冊商標是一種比較明智的做法。如果在中國沒有注冊商標,也可能得到一定的保護,但需要未注冊商標進行實際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影響,才能獲得法律的保護。
葡萄酒遇上法律,總可以演繹出一段故事,每次故事的結尾,法律都會給故事里外的人一定的啟示。“拉菲莊園”商標(簡稱爭議商標)的申請日為2005年4月1日,屬于南京金色希望酒業有限公司 ,“LAFITE”商標(簡稱引證商標)的申請日為1996年10月10日,屬于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兩者都核定使用在第33類上,兩者本是不同的注冊商標,知道“拉菲莊園”不一定真的懂“LAFITE”,但是懂“LAFITE”的,一般知道什么是“拉菲莊園”,其中含義,你懂的,兩者之間故事似乎還沒有結束。至于哪一個好喝,那就由讀者自行評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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