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團的電商平臺“團好貨”上線酒水產品銷售,然而作為以吃喝服務起家的平臺,一些葡萄酒卻問題不少,其中包括每瓶售價6.95元的國內灌裝葡萄酒,酒標卻涉嫌違法使用法國原產地保護VDF標識。
13.9元兩瓶的國內灌裝VDF在美團電商平臺“團好貨”熱銷
由于時常瀏覽葡萄酒商品的緣故,當筆者一打開美團APP的電商“團好貨”的頁面,一款商品名為“【超值2瓶裝】伯爵圣魯城堡珍藏法國進口紅酒干紅葡萄酒2支禮袋裝”的葡萄酒赫然印入眼簾。這款酒價格十分便宜,2瓶裝為13.9元(折合6.95元一瓶),顯示平臺補貼8元,且已售8414件,商品熱度不低。
筆者在瀏覽器詳情時,見商品被描述產地為法國,詳情頁中也寫有“法國進口”的字樣,甚至還附有報關衛檢證書,并寫有“不賣國產酒更不賣勾兌酒”的字樣。
不過,當筆者翻閱評論區中,卻發現有消費者曬出其背標,上面注明的產地為山東煙臺,同時有生產許可證編號以及執行標準GB/T15037——根據我國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只有國產預包裝食品才需在背標表明執行標準。此外,其背標還寫有“原酒生產國:法國”的字樣。
可見這是一款原酒來自法國,但在中國完成灌裝的葡萄酒。然而,在其商品詳情頁中,卻僅強調這是一款進口酒,并有意不提其為國內灌裝的事實。在查詢詳情頁時,也看不到背標的任何圖片。也就是說,只有消費者在購買以后,才有機會發現這其實是一款國內灌裝的葡萄酒。
更嚴重的是,這款酒的正標顯示有Vin de France的字樣,這是法國葡萄酒分級制度中法國日常餐酒的意思。
Vin de France屬于法國葡萄酒生產的原產地保護,規定葡萄汁必須來自法國各產區,才能打這一標識。而該項法規均是針對在法國出產的葡萄酒和在法國裝瓶的葡萄酒,由法國農業部管理,且管理非常嚴格。
也就是說,在山東煙臺裝瓶的葡萄酒標注Vin de France,屬違規操作。
曾因知識產權敗訴的圣卡羅品牌登場
同樣在團好貨,筆者還看到一款售價為19.9元兩瓶的萊菲堡·西拉干紅葡萄酒采用了同樣的宣傳手段——在詳情頁中,處處顯示這是一款澳洲葡萄酒,但在評論區中可以見到,其背標有SC編碼與執行標準GB/T15037。同樣,其銷售頁面壓根未提及這是一款原酒進口、國內灌裝的葡萄酒。
另有一款品名為軒拉帝407系列澳洲進口14度干紅葡萄酒6支整箱裝的葡萄酒,其正標則與澳洲知名品牌奔富的正標設計風格類似,這款酒來自山東龍口。
有意思的是,筆者還在團好貨看到了圣卡羅起泡酒。WBO此前曾報道過,該品牌曾因幾款單品包裝抄襲了香奈,名字又“擦邊”了智利品牌勝卡羅,被香奈與勝卡羅的品牌方先后起訴并敗訴。而今,這個劣跡斑斑的品牌,其產品卻依然在美團的電商平臺進行銷售。
涉嫌違反多項法規,新平臺重流量輕審核
就此,北京君澤君(南京)律師事務所趙春祥律師告訴WBO:“即使原酒進口,如果不以出口國原商標銷售,則不按進口酒對待。背標上注明國內廠家生產,就不能標注Vin de France,這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
趙春祥還表示:根據我國《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上述部分產品的背標明確顯示產地為山東煙臺,但廣告推廣中稱之為法國進口,且故意不顯示產地為山東煙臺,則涉嫌虛假宣傳。
值得關注的是,上述商品均為第三方店家在銷售。但《電商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電商平臺應有自查義務。當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每每有新的電商平臺出現,總少不了類似低價且有知識產權問題而且超低價的酒的身影。為何如此?是新近電商平臺不專業,還是有意為之?
就此,非常熟悉電商推廣的酒類咨詢人郭福生指出:這并非不專業之過,而是電商平臺剛起步時,獲取流量的一種機制。在平臺剛起步時,其策略一定是低價,從而吸引眼球。
郭福生表示:由于這些電商平臺并非自營,而是第三方店家為主,因此不會聘請專業的采購,他們只單純通過機制運作。而店家也希望先通過低價商品、不賺錢而獲取流量,后期再通過賺錢的商品回本。大家的想法都一樣。而在有的產區,擁有非常成熟的廉價酒產業鏈,這些在電商渠道銷售葡萄酒的商家要再便宜的酒,他們都可以生產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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