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高級人民高院公布了一起低報關稅和走私名莊酒的案件,東莞波樂酒業兩名股東分別被判處10年刑期,該公司被處以罰金5400000元。
01
低報+水客,偷逃關稅花招多
據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廣東省東莞市波樂酒業公司成立于2008年,被告人溫某波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金某與系該公司執行董事,二人均為波樂公司的股東。波樂公司的進口及銷售事宜均由二人共同商議后決定并負責。
2011年1月至2016年9月,二人共同商議后,決定以波樂公司的名義,從法國、意大利等地采購中、低端紅酒,并整柜進口用于在國內銷售以牟利。為了降低經營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在上述紅酒報關過程中,二人自行修改申報單價或者指使公司文員按照其二人的意思來修改申報單價的方式,并按照修改后的虛假價格來制作相應的報關資料,最終波樂公司以一般貿易低報價格的方式向東莞海關申報進口。據被告溫某波供述,報關價比原價低10%-15%。
除了在一般貿易上低報,該公司負責人還在名莊酒貿易上打起了歪主意。2008年至2012年,被溫某波通過注冊成為英國某紅酒交流平臺會員的方式,從境外購買高端紅酒,待上述進口紅酒運到香港后,再由被告人金某與安排水客攜帶入境,金某與會按照每瓶30元(人民幣,下同)到480元不等的價格,依據水客所攜帶紅酒的價值大小來支付相應的運費。名莊酒的品牌有奧比安、靚次伯、拉圖、拉菲、武當、龍船等。
法院查明,波樂公司以低報價格的方式進口酒類涉嫌偷逃應繳稅額達3001318.51元;以水客走私方式入境的酒類涉嫌偷逃應繳稅額達2467053.14元。
一審法院判決:東莞市波樂酒業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400000元;溫某波與金某與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暫扣的波樂公司紅酒一批,由扣押機關東莞海關緝私分局依法處理。
02
以走私名莊酒用于請客送禮為由
要求輕判被駁回
一審判決后,波樂公司對于原判認定波樂公司走私的金額持異議。并認為對波樂公司的罰金刑過高。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溫某波辯稱,水客偷帶走私部分遠沒有原判認定的數額多,僅有偷逃稅款約30萬元左右的酒品系通過水客入境用于請客送禮,原判僅憑來歷不明的手寫記事紙、混亂不清的出庫入庫單、收據即認定走私偷逃稅額為246萬余元,明顯不當。
金某與則辯稱自己是自首,且在公司只負責銷售,對低報具體過程不清楚。
廣東高院經調查發現,溫某波所說的金額并無佐證,而金某與歸案前已掌握波樂公司走私犯罪的線索,且金某與系被動歸案,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關于的自首的相關規定。
廣東高院認為,一審法院判處波樂公司罰金540萬元,判處溫某波、金某與各有期徒刑十年,系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并無不當。波樂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走私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為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