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家葡萄酒公司就因為自己發布的官方微信文章使用了知名電影導演、演員馮小剛的肖像,被馮小剛告上法庭。盡管這篇文章的點擊量僅25次,但依然賠償了10000元,也就是每閱讀一次值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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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推文使用馮小剛肖像被告,被訴公司:瀏覽量僅25人次
根據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京04民終166號描述:上海葡沃商貿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在旗下微信公眾號發布了標題為《老炮兒|六爺如果……,也許……》的配圖文章,文章使用了6張導演、演員馮小剛的肖像圖片。文章中還有關于“葡萄酒”的介紹和推薦內容,結尾處有微信公眾號的二維碼信息。
《老炮兒》于2015年12月24日上映,馮小剛靠主演這部電影獲得了影帝。上海葡沃公司發布這篇文章或為蹭熱點。
2020年12月10日,馮小剛對上述信息進行取證,此后將上海葡沃商貿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在一審獲得勝訴。
上海葡沃公司不服,在二審中辯稱:自己沒有侵犯馮小剛的肖像權。因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在涉案文章中使用電影劇照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涉案文章系藝術賞析文章,劇照配圖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符合規定,不構成侵權。
上海葡沃公司還稱:該文章傳播的范圍極小,截止目前瀏覽量僅有25人次,沒有擴大至更廣泛的社會大眾,造成的社會影響幾乎可忽略不計,也不會給被上訴人的形象帶來任何負面的影響。
此外,該公司還認為馮小剛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因為文章中并沒有提及“馮小剛”的相關內容,其中僅涉電影《老炮兒》中“六爺”的相關情節及劇照,故即使侵權也應由電影《老炮兒》制作者主張權利,而非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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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植入商業信息,最終被判賠償10000元
馮小剛辯稱:涉案侵權文章植入了商業信息,里面有酒的產品海報和二維碼,不屬于個人學習,應屬于商業宣傳,侵犯被上訴人肖像權。劇照包含了被上訴人的形象。一審判決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依法維持原判,駁回上訴請求。
馮小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上海葡沃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向馮小剛公開賠禮道歉,向自己賠償經濟損失150000元,維權成本等合理開支5000元,共計155000元。
法院則認為:自然人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本案中,上海葡沃公司未經馮小剛許可,在其微信公眾號中使用馮小剛的多張肖像,吸引公眾關注、閱讀,推廣商品,商業屬性明顯,已經構成了對馮小剛肖像權的侵犯。
但法院也指出:雖然馮小剛作為藝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業價值,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涉案侵權行為受到的損失或者上海葡沃公司因此獲得的利益。
二審法院判決上海葡沃商貿有限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人民法院報》向馮小剛賠禮道歉,刊登費用由上海葡沃商貿有限公司負擔。此外,上海葡沃商貿有限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馮小剛經濟損失10000元。
就此,北京君澤君(南京)律師事務所的趙春祥律師指出:商業性質的文章一旦公開發表,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肖像,就是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一般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WBO在此也提醒酒商朋友,在宣傳推廣葡萄酒時,特別是希望借熱點事件和人物吸引流量時,需注意不要侵權。
*部分內容源自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