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驪龍葡萄釀酒有限公司(下稱青島驪龍)手中的葡萄酒商標“圣卡羅SANCARO”因與富隆公司所代理一款葡萄酒產品名稱相同被訴,日前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無效。
值得一提的是,青島驪龍這款圣卡羅葡萄酒的外型還曾因模仿香奈葡萄酒被訴,被判敗訴,賠償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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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卡羅商標被宣告無效,囤積商標、不正當競爭是關鍵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20)京行終4256號:“圣卡羅SANCARO”的第33類訴爭商標是青島驪龍2011年從一家已解散公司受讓所得。而代理了圣卡羅葡萄酒的富隆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在審理階段,富隆公司提交了一系列資料,顯示SantaCarolina是智利一個百年品牌,中文翻譯為圣卡羅,青島驪龍的商標屬于模仿。
富隆公司還提交的一份資料,列舉青島驪龍復制、模仿國外知名的酒莊名稱、酒產區地名、葡萄酒種類名稱,申請注冊了18件商標的情況。包括把法國葡萄酒產區名稱“CHUNEUFDUPAPE”申請商標注冊、模仿法國知名香檳種類名稱“瑪姆”,以“瑪姆紅帶”標志申請商標注冊、把“馬爹利”的主要原料采購區地名“博爾德里”申請商標注冊、模仿干邑的知名品牌“百事吉”,與“博爾德里”組合,以“博爾德里百事吉”標志申請商標注冊、模仿知名酒莊“柏菲”“飛卓”“活靈魂”“金鐘”“靚茨伯”“龍船”“瑪歌”“歐頌”“奧比昂”,并與“圣卡羅”組合,以“圣卡羅柏菲”“圣卡羅飛卓”“圣卡羅活靈魂”“圣卡羅金鐘”“圣卡羅靚茨伯”“圣卡羅龍船莊正”“圣卡羅瑪歌”“圣卡羅奧比昂”標志申請商標注冊。
基于此,受理一審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訴爭商標應予無效宣告。
青島驪龍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支持富隆公司提交的由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檢索報告》中有關“圣卡羅”的媒體報道證明“SantaCarolina”是智利一個有百年歷史的著名葡萄酒莊的名字,它對應的中文名是“圣卡羅”。而訴爭商標的注冊行為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不正當性。雖然青島驪龍于2013年3月受讓訴爭商標,但并不能因此改變訴爭商標在申請之初的行為性質。
其次,青島驪龍注冊了許多商標,且未能證明對上述商標進行了實際使用。雖然訴爭商標有一定使用,但在對外宣傳“圣卡羅”時,稱該品牌創立于1998年,與“圣卡羅”的百年歷史相差久遠,并未形成穩定對應的市場。比較而言,搶注行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標志進行不正當競爭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亦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基于此,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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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卡羅起泡酒曾因侵權香奈外型,被判賠償10萬元
事實上,此次判決,并非青島驪龍與圣卡羅這一商標的首次敗訴。
今年10月,WBO就曾報道過:在2018年第98屆全國糖酒商品交易會上,法國香奈的品牌擁有方吉喜福公司發現青島驪龍在對其生產的圣卡羅(SANCARO)起泡葡萄酒進行展示和招商活動,其中幾款起泡葡萄酒的包裝裝潢與香奈(J.P.CHENET)冰爽起泡酒包裝、裝潢高度近似。
通過一系列調查與證據收集,吉喜福公司將青島驪龍告上法庭,最終,因構成不正當競爭,浙江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青島驪龍二審敗訴,青島驪龍被判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銷毀所有庫存侵權產品,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吉喜福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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