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名為“CATESLE”的葡萄酒商標由于酷似法國葡萄酒品牌卡思黛樂(CASTEL),近日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被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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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認定CATESLE與商標CASTEL近似,CATESLE擁有方不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20)京行終7071號,法國舜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滿商標CATESLE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者于2020年11月17日受理。
CATESLE為2014年2月13日申請注冊,為33類商標,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CATESLE與商標CASTEL前兩個字母相同,字母組成相近,兩商標若共存于市場,并同時使用在葡萄酒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為近似商標。
其次,盡管相關證據不足以證明CASTEL作為其商號,在CATESLE注冊前在中國大陸具有一定知名度,但CASTEL先獲準注冊,基于此,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CATESLE予以無效宣告。
根據判決書描述:CASTEL擁有兩個商標,分別由法國卡思黛樂兄弟簡化股份公司,于2002年8月2日與2011年8月2日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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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邑集團的訴求二審被駁回
舜邑集團不服被訴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證明訴爭商標商品投入市場流通,但不足以認定其在中國大陸地區已達到較高知名度,能夠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基于此駁回舜邑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
而在二審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也認為: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聯程度等因素。本案中,“CATESLE”與“CASTEL”在文字構成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同時使用在葡萄酒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其來源主體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從而產生混淆、誤認。因此,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原審法院的認定并無不當。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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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SLE及近似商標多達61個,由舜邑集團與法國卡斯特釀酒集團申請
就此,WBO根據商標號,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中國商標網”查詢到了商標CATESLE,這個商標目前顯示的狀態為“無效宣告申請審查中”。
但是,WBO同時發現,當輸入CATESLE,能查到多達60個以上CATESLE商標,以及CATESLE加上各種后綴,抑或調換字母順序的申請,申請人均為法國舜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另一家法國卡斯特釀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就此,北京君澤君(南京)律師事務所的趙春祥律師建議:法國卡思黛樂兄弟簡化股份公司若認為這些商標均對CASTEL構成了侵權,且一個被告涉及多個侵權商標,可以作為一個案件進行訴訟。
不過,根據WBO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中國商標網”的查詢,發現在這些商標中,絕大多數的商標狀態為“異議中”與“等待實質審查”,有的被駁回,只有極少數商標的狀態為“注冊”。
部分內容源自“中國裁判文書網”